【www.51miaoju.com--幼儿】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xxx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2

一、教代会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幼儿园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代会的宗旨

1、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理、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幼儿园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幼儿园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幼儿园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2、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数超过全体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为有效。

三、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幼儿园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园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根据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包括幼儿园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幼儿园规模占全园教职工总人数的1/4.50人以下即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教代会召开的期限与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代会常设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大会)委托幼儿园工会委员会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幼儿园工会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六、教代会***团成员

大会***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团一般为3—5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七、教代会行使以下五项权利

1、听取和讨论园长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的福利费用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幼儿园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园长行使职权,维护园长的指挥权威。园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幼儿园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团主持会议,***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团。


查看更多幼儿相关内容,请点击幼儿

2025 育儿知识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18256号